一、贯彻执行国家、省、市、县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,研究草拟并组织实施有关土地、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;拟定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、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的有关政策;组织制订我县土地资源、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管理的技术标准、规程、规范和办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