三、监督检查全县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、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;依法保护土地、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,承办并组织调处权属纠纷,查处各类违法案件。
四、拟定并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;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,组织基本农田保护,组织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、土地整理、土地复垦,监督耕地开垦,负责耕地占补平衡。
五、依法管理土地使用权划拨、出让、租赁、作价出资、转让、交易和政府收购储备工作,管理土地市场,承担土地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工作;承担农地转用、征使(用)的审查和报批工作;依法指导基层用地管理工作,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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